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陳瑜
- 法定代理人姜威
- 原告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10號原 告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威 訴訟代理人 李奕伽 上列原告與被告幸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5,6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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