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特別股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16號原 告 黃秀清 被 告 千世岱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蘭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別股本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千世岱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千世岱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嗣變更為:被告千世岱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30萬元(見本院卷第69頁),惟並未撤回對被告張蘭皓之起訴。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民國106 年1 月20日訴外人張蘭皓於推薦原告以認購特別股方式投資被告千世岱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世岱公司),雙方訂立股份認購契約書,起迄時間自106 年1 月20日起至107 年1 月20日止,認購投資金額共30萬元,由原告於106 年1 月20日將30萬元匯給千世岱公司,依股份認購契約書約定被告應每月支付原告股息紅利6,000 元,詎自106 年8 月後被告即未依約給付股息,亦未依約於期滿後依約返還投資金額30萬元,為此依契約請求被告返還30萬元。並聲明:被告千世岱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30萬元。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股份認購契約書、被告張蘭皓開立面額為30萬元之本票1 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款憑證、原告與被告張蘭皓間之手機對話紀錄等件為證。被告千世岱公司、張蘭皓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另依原告提出之股份認購契約書觀之,立協議書人僅記載被告千世岱公司,實難認定被告張蘭皓個人需依契約負擔履行投資股款之責,是原告主張依股份認購契約書請求被告張蘭皓返還投資股款30萬元部分,即屬無據,無從准許。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千世岱公司給付原告3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千世岱公司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2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千世岱公司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