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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
    陳建華

  • 原告
    聖元冷凍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登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17號原   告 聖元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華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祥 被   告 許登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6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9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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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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