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18號上 訴 人 楊和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中德、林辰澤、孟韋均、徐子喬、信義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