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71號
- 原告
- 李輝淵
- 被告
- 威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清
- 被告
- 高豐運動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