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7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71號

原告
李輝淵
被告
威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清
被告
高豐運動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