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9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902號
- 原告
- 赤驛國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雋偉
- 被告
-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玉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未依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者,縱經該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如其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並由聲請人對於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亦無阻卻法院限期命補正裁定之效力。故當事人倘不依限補正,法院自得以其訴或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479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8 年7 月31日以108 年度北救字第9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固提起抗告,惟依上述說明,並無阻卻法院限期命補正裁定之效力,當事人倘不依限補正,法院自得以其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況該訴訟救助已經本院於108 年10月23日以108 年度簡抗字第7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等件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