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988號原 告 酈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鈞達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連星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貞即象牙紅冰菓店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因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玖仟玖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