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988號
- 原告
- 酈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鈞達
- 訴訟代理人
- 吳展旭律師
連星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貞即象牙紅冰菓店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因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玖仟玖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