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酈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雷鈞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9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酈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鈞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貞即象牙紅冰菓店間請求給付租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