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1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110號
- 原告
- 普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武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肆拾伍萬捌仟肆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