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170號原 告 宗錸全能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謝金浚 被 告 陳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淡水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原告主張施工地亦在新北市淡水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翁挺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