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3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330號
- 原告
- 亦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捷應用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陸仟壹佰陸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