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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3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330號

原告
亦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捷應用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陸仟壹佰陸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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