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330號原 告 亦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捷應用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陸仟壹佰陸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