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332號原 告 對場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雄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蔡秉叡律師 李玟旬律師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奕臻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肆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肆仟陸佰參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肆仟壹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