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661號原 告 馬肯租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瑞熙 原 告 陳麗惠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馬肯租賃國際有限公司及陳瑞熙,令於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六日送達原告陳麗惠,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