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文衍正
- 法定代理人童兆勤、周龍欽、林景隆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弗萊爾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江眉蓁(原名:江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71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鴻娟 被 告 弗萊爾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龍欽 周龍潭 兼法定代理人 林景隆 被 告 江眉蓁(原名江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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