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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文衍正
  •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周龍欽、林景隆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弗萊爾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江眉蓁(原名:江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71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鴻娟 被   告  弗萊爾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龍欽 周龍潭 兼法定代理人 林景隆 被   告  江眉蓁(原名江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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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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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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