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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7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713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鴻娟
被告
弗萊爾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龍欽
法定代理人
周龍潭
兼法定代理人
林景隆
被告
江眉蓁(原名江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之約定,兩造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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