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7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713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張鴻娟
- 被告
- 弗萊爾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龍欽
- 法定代理人
- 周龍潭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景隆
- 被告
- 江眉蓁(原名江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之約定,兩造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