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790號原 告 多多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蘭 被 告 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街○○號八樓,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