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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8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1894號

原告
開羅直效行銷贈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宜菁
訴訟代理人
顧慕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景霈律師
被告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偉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189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3日上午10時2 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5,000 元,及就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金額按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3,4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15,00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曾向原告訂貨並簽訂系爭協議書(本院卷第14頁)但被告違約,積欠原告108 年4 月至6 月之貨款新台幣189,000元,及108 年7 月至8 月貨款新台幣126,000 元(以上均含營業稅)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協議書及出貨單發票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應依系爭協議書及買賣之法律關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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