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89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1894號
- 原告
- 開羅直效行銷贈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宜菁
- 訴訟代理人
- 顧慕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景霈律師
- 被告
-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志偉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189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3日上午10時2 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5,000 元,及就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金額按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3,4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15,00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曾向原告訂貨並簽訂系爭協議書(本院卷第14頁)但被告違約,積欠原告108 年4 月至6 月之貨款新台幣189,000元,及108 年7 月至8 月貨款新台幣126,000 元(以上均含營業稅)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協議書及出貨單發票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應依系爭協議書及買賣之法律關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