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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93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1930號
- 原告
- 台灣塩酥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誌謙
- 原告
- 盛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誌謙
- 被告
-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志偉(SNG ZHIWEI JOEL)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193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1日上午11時52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台灣塩酥雞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8,823 元,及自民國108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盛宏有限公司新台幣304,412 元,及自民國108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3,53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8,823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4,412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兩造間簽有銷售契約但被告違約經催告拒不付款等情,已經原告提出銷售契約、對帳單、存證信函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3 項之規定應以本國法為準據法,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五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