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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9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1930號

原告
台灣塩酥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誌謙
原告
盛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誌謙
被告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偉(SNG ZHIWEI JOEL)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193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1日上午11時52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台灣塩酥雞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8,823 元,及自民國108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盛宏有限公司新台幣304,412 元,及自民國108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3,53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8,823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4,412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兩造間簽有銷售契約但被告違約經催告拒不付款等情,已經原告提出銷售契約、對帳單、存證信函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3 項之規定應以本國法為準據法,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五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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