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蔡○諺
法定代理人
徐香蘭
法定代理人
蔡友倫
被告
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宏文
法定代理人
追加被告 林佳慧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向建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