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諺
- 法定代理人
- 徐香蘭
蔡友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林佳慧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4,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