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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2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雯珊

原告
蕭麗娟即尚義工程行
被告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原名 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參萬玖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參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參萬玖仟貳佰伍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原名 馨營造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聲請由原告蕭麗娟即尚義工程行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3 紙,詎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爰依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639,254元,及自民國108 年1月29日(即最後退票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 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1 項、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第43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0-18 頁);又本件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被告,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前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末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26 條、第133 條定有明文。被告既在系爭支票上簽名而為發票行為,自應負票據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支票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0,639,254元,及自最後提示日之翌日即108 年1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0,639,254元,及自108 年1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

臺北簡易庭法 官 陳雯珊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05,632元合 計 105,632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付款人    │ 票據號碼 │    退票日    │
│號│   (民國)   │ (新臺幣) │            │          │   (民國)   │
├─┼───────┼──────┼──────┼─────┼───────┤
│1│107 年11月20日│4,989,254元 │板信商業銀行│TA0000000 │108年1月28日  │
│  │              │            │大直分行    │          │              │
├─┼───────┼──────┼──────┼─────┼───────┤
│2│107 年11月20日│265 萬元    │台北富邦銀行│TT0000000 │108年1月25日  │
│  │              │            │大同分行    │          │              │
├─┼───────┼──────┼──────┼─────┼───────┤
│3│107 年12月20日│300 萬元    │同上        │TT0000000 │107年12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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