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69號原 告 子巧科學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原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秉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揪趣米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4,000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9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