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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6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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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蘇柏原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孝賢律師
複代理人
薛祐珽律師
複代理人
張秉鈞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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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訴訟代理人
楊欽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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