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37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73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被告
- 富安康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法定代
理人 孫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柒佰捌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被告於民國107年8月31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00)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二、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連帶負責。
三、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