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4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469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漢牛肉麵食堂、李耀鳴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40 元,然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200,1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33,4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1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540元,尚欠裁判費6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