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46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滿漢牛肉麵食堂 法定代理人 李宛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耀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互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上訴裁判費,其中被上訴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1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315 元,被上訴人互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33,40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合計應徵上訴裁判費4,815 元(計算式:3315+1500=481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