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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46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4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滿漢牛肉麵食堂
法定代理人
李宛蓁
上訴人
即被告
李耀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互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上訴裁判費,其中被上訴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1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315 元,被上訴人互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33,40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合計應徵上訴裁判費4,815 元(計算式:3315+1500=481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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