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4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4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滿漢牛肉麵食堂
- 法定代理人
- 李宛蓁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耀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互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上訴裁判費,其中被上訴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1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315 元,被上訴人互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33,40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合計應徵上訴裁判費4,815 元(計算式:3315+1500=481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