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7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744號
- 原告
- 維爾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玉
- 訴訟代理人
- 張克源律師
- 被告
- 鼎豐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朝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6,5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4,3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