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80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2809號
- 原告
- 巧義麵工坊即陳俊廷
- 原告
- 勤宸食品行即許雅琴
- 原告
- 小麵工坊義大利麵即林長生
- 原告
- 晨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意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真慎
- 被告
-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志偉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280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7日下午2 時26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巧義麵工坊即陳俊廷新台幣76,687元、給付原告勤宸食品行即許雅琴新台幣27,583元、給付原告小麵工坊義大利麵即林長生新台幣167,850 元、給付原告晨圻有限公司新台幣59,378元,及均自民國108 年8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3,64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應給付原告之金額供擔保,得分別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與原告間有買賣契約,原告已依約給付貨品,但被告違約,經原告於民國108 年5 月間開立發票向原告請款,但被告未依約給付尚欠如主文等情,已經原告提出銷售契約、對帳單、統一發票等(本件卷17頁到164 頁)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