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7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2809號 原 告 巧義麵工坊即陳俊廷 原 告 勤宸食品行即許雅琴 原 告 小麵工坊義大利麵即林長生 原 告 晨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真慎 被 告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偉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280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7日下午2 時26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巧義麵工坊即陳俊廷新台幣76,687元、給付原告勤宸食品行即許雅琴新台幣27,583元、給付原告小麵工坊義大利麵即林長生新台幣167,850 元、給付原告晨圻有限公司新台幣59,378元,及均自民國108 年8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3,64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應給付原告之金額供擔保,得分別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與原告間有買賣契約,原告已依約給付貨品,但被告違約,經原告於民國108 年5 月間開立發票向原告請款,但被告未依約給付尚欠如主文等情,已經原告提出銷售契約、對帳單、統一發票等(本件卷17頁到164 頁)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