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林士民、羅宗浩
- 當事人陳柏宏、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314號 原 告 陳柏宏 訴 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被 告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被 告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羅宗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二十分之三,餘由被告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仟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蘭麗公司)所簽發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由被告林士民及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春本公司)背書轉讓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支票共2紙(下稱系爭2紙支票)。詎料,原告分別於107年5月15日及同年11月15日提示付款,因被告蘭麗公司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遭退票, 爰依系爭2紙支票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5萬元, 及自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 被告蘭麗公司應給付原告1,000萬元, 及自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2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第29條之規定,於背書人準用之。第2章第2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35條外,於支票準用之。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 票據法第5條、第6條、第126條、第29條第1項前段、第39條、第144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系爭2紙支票及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雖曾具狀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狀內並未具體陳明異議事由或有何答辯,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調查,所稱異議殊難遽採,是被告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系爭2紙支票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 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 發票人 │背書人 │ 付款人 │支票號碼 │ 金額 │利息起算日 │ │ │ (民國) │ │ │ │ │(新臺幣)│(提示日) │ ├──┼──────┼──────┼─────┼────┼─────┼─────┼──────┤ │一 │107年5月15日│台灣蘭麗開發│林士民 │士林區農│FA0000000 │175萬元 │107年5月15日│ │ │ │股份有限公司│春本營造工│會信用部│ │ │ │ │ │ │ │程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二 │107年11月15 │台灣蘭麗開發│ │永豐銀行│AK0000000 │1,000萬元 │107年11月15 │ │ │日 │股份有限公司│ │信義分行│ │ │日 │ │ │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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