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3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5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3525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陳美鳳 被告 盛國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毓松 被告 鍾毓松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3525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8,320元及自民國108 年8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返還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RICOH M-RC-MPC2003SP數位彩色影印機壹台(機號E204RA20092,含傳真單 元,送稿機及鐵桌)。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5,000元及自 民國108 年8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2,9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32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新臺幣5,00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有影印機租賃契約但被告違約詳細情形如本院卷第15到34頁所示,本院認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五、六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