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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58號

給付資訊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新格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派強

原告因給付資訊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6183元,應繳裁

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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