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358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3583號
- 原告
- 裕新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煒翊
- 被告
- 楊志鴻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3583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5日下午3 時2 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車牌二面,行車執照乙枚返還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兩造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但被告違約且未歸還車牌等情,經被告認諾原告主張,故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