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36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633號
- 原告
- 宜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興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121 元,應繳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