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國唯一製衣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兆豐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鳳錦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