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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391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3911號
- 原告
- 榮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慶嚴
- 訴訟代理人
- 何昀杰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銘
- 被告
- 倍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憶倫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3911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5日上午10時44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3,575 元,及自民國108 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23,575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向原告訂貨,尚欠107 年7 月、8 月之貨款未支付(詳細出貨資料見支付命令卷第7-38頁)等情,已經原告提出銷貨單、託運單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准許,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