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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39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937號

原告
分享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銘

上列原告分享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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