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3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麥寬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93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芳珠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9萬9851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49萬98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