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2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263號
- 原告
- 日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原正
- 被告
- 忠僑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清在
- 被告
- 林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7,1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90 元。準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