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2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263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忠僑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清在
- 反訴原告
- 被告
- 林志祥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日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原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