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42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4429號
- 原告
- 正吉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彩琴
- 訴訟代理人
- 傅貴玲
- 被告
- 陳永隆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4429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0日下午3 時28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將TDG1116 號營業小客車牌二面及行照壹枚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兩造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使用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物,但被告違約,經原告以起訴狀作為終止契約意思表示等情,已經原告提出上開契約書及罰單,逾期安檢證明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