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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詹駿鴻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王彩琴

  • 當事人
    正吉交通有限公司陳永隆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4429號 原   告 正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彩琴 訴訟代理人 傅貴玲 被   告 陳永隆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4429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0日下午3 時28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TDG1116 號營業小客車牌二面及行照壹枚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使用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物,但被告違約,經原告以起訴狀作為終止契約意思表示等情,已經原告提出上開契約書及罰單,逾期安檢證明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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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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