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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429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4429號

原告
正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彩琴
訴訟代理人
傅貴玲
被告
陳永隆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4429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0日下午3 時28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將TDG1116 號營業小客車牌二面及行照壹枚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兩造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使用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物,但被告違約,經原告以起訴狀作為終止契約意思表示等情,已經原告提出上開契約書及罰單,逾期安檢證明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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