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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508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4508號

原告
新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紘
訴訟代理人
陳錦華
被告
俞福興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4508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9日下午3 時3 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將TDD-2310號營業小客車牌兩面及該車之行車執照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兩造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但被告違約,使原告交付如主文所示之車牌遭註銷,原告請求終止契約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系爭契約書及交通大隊函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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