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2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4528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複代理人 陳美鳳 被 告 騏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讚(原名洪誠鴻) 被 告 洪世讚(原名洪誠鴻)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4528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2日下午4 時22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38,870元及自民國108 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返還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KONICAMINOLTA/M-C224E彩色數位機壹台。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5,547元及自民國108 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8,87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5,547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有影印機租賃契約但被告違約詳細情形如本院卷第11頁至16頁所示,本院認依兩造之租賃契約,就原告主張已到期未繳之租金為有理由,至於違約金部分因分別酌減成為新台幣新台幣38,870元(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5,547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且駁回其他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五、六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四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