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吳俊德、陳峰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537號原 告 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被 告 陳峰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五月十八日下午四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