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4578號 原 告 蔡承睿 訴訟代理人 黃忠義 被 告 福盈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夫盛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457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0日下午2 時22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00,000 元,及自民國108 年5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5,85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500,00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簽發KA0000000 、KA0000000 、KA0000000 號票面額各新台幣500,000 元,發票日分別為民國107 年5 月30 日 、107 年6 月29日、107 年6 月30日,向原告借款,原告於發票日後之108 年5 月13日提示上開支票均因存款不足拒絕往來退票等情,已經原告提出上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本院卷第17-19 頁),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