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57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4578號
- 原告
- 蔡承睿
- 訴訟代理人
- 黃忠義
- 被告
- 福盈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夫盛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457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0日下午2 時22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00,000 元,及自民國108 年5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5,85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500,00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被告簽發KA0000000 、KA0000000 、KA0000000 號票面額各新台幣500,000 元,發票日分別為民國107 年5 月30 日 、107 年6 月29日、107 年6 月30日,向原告借款,原告於發票日後之108 年5 月13日提示上開支票均因存款不足拒絕往來退票等情,已經原告提出上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本院卷第17-19 頁),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