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科立普國際有限公司、林永年、康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馬志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011號上 訴 人 科立普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永年 被 上訴 人 康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一一號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