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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01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文衍正

上訴人
科立普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永年
被上訴人
康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一一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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