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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陳雯珊
  •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林尚能

  •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5064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林立昀 被   告 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尚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就本院108 年11月29日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應增列第三項「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陸佰零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法院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94 條、第233 條第1 項規定自明。二、本件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 1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漏未為之,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又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應增列「八、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94 條第1 項、第233 條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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