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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1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116號

原告
統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壯
訴訟代理人
徐宸枋
複代理人
丁瑞香
被告
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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