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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545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雯珊

原告
江佑真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曉雯律師
被告
巔瘋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宇
訴訟代理人
高少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113 條第2 項準用第79條、第8 條第2 項規定即明。經查,被告巔瘋娛樂有限公司經臺北市政府以民國108 年12月3 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6878700 號函解散登記,且選任胡建宇為其清算人,有公司基本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南港後山埤第000004號存證信函、登報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被告應以胡建宇為其法定代理人;嗣胡建宇於109 年2 月19日具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亦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按,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巔瘋娛樂有限公司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8,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109 年2 月12日具狀減縮請求金額為215,100 元;再於109 年2 月18日行言詞辯論時,減縮附表編號5 部分請求金額為18,000元、編號16部分請求金額為12,000元,則原告本件請求金額合計為201,000 元,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06 年9 月3 日與訴外人瘋狂概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瘋狂公司)簽訂委任全經紀合約(下稱系爭合約),嗣瘋狂公司將系爭合約讓渡與被告,並簽立合約讓渡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而被告繼受系爭合約後,多次遲延給付原告依系爭合約第7.10條約定應受領40%之酬勞,原告乃於107 年10月5 日終止系爭合約,惟被告迄今尚積欠如附表「請求報酬」欄所示合計201,000 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系爭合約及系爭協議書之約定,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1,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㈡對被告答辯之陳述:附表編號1 部分,原告有配合履行工作內容,且係被告表示原告可領報酬為10,000 元;附表編號2部分,被告並未提出相關合約佐證,依被告會計給原告的LINE,可領報酬為30,000元。

二、被告則以:附表編號1 部分廠商委託金額為10,000元,則原告依約請求40%之酬勞應為4,000 元;附表編號2 部分商案價金為75,000元,然該商案係與訴外人阮亦嘉共同演出,平均分配報酬,是原告所得請求之酬勞應為15,000元(75,000元×40%÷2 =15,000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與訴外人瘋狂公司簽訂系爭合約,約定原告演出,原告可領得演出費用之40%作為酬勞,嗣瘋狂公司將系爭合約讓渡與被告,由被告繼受系爭合約,嗣雙方於107 年10月5 日終止系爭合約,然被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3 至16所示「請求報酬」欄之報酬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合約、系爭協議書、終止協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18 頁),並有被告所提專案報價單、LINE對話截圖、影片製作合約書、委刊單、對帳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1-103、111-117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9、88、127 、147 -148頁),堪信為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附表編號3 至16之報酬合計161,0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茲就兩造有爭執之部分(即附表編號1 、2 )分敘如下:1.附表編號1部分:原告主張附表編號1 之工作是在兩造合約終止後,原告才被告知,被告有向原告表示該次商演可領報酬為1 萬元云云,被告則抗辯附表編號1 部分廠商委託金額為10,000元乙節,依約原告得請求之報酬為4,000 元等語。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附表編號1 該項工作之演出時間為107年10月29日係於系爭合約終止後乙節,固堪認定,惟被告抗辯此部分之報酬約定如同系爭合約,又該商演之廠商委託金額為10,000元,有原告提出之原證5 工作委託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3頁),堪信為真實,原告對兩造就此部分報酬約定金額為1 萬元之事實,並未舉證證明之,自難為有利原告知認定,而被告既自認此部分之報酬為4,000 元,從而,原告就此部分請求4,000 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2.附表編號2部分:查原告就附表編號2 之商演為共同演出之事實,並不爭執,且有該商演截圖畫面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6 頁),堪信為真實。被告抗辯附表編號2 部分商案價金為75,000元,該商案係與訴外人阮亦嘉共同演出,故原告此部分可得報酬為15,000元之事實,亦據其提出LINE對話截圖為憑(見本院卷第21頁)。衡以前開LINE對話為被告公司會計人員與原告間之對話內容,其內容除該部分有爭執之報酬外,尚包含多筆原告不爭執之報酬,足認其上所載之內容,乃被告公司人員日常業務所製作,既無顯不可信之情形,應認屬實,是依照該對話截圖內容所載:「01.07/31(拍片日)劍盪八荒業配- 厭世克本$15000 (本本)」等語,堪認被告抗辯原告此部分之報酬金額為15,000元,應屬可採。

㈢綜上,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報酬18,000元(計算式:161,000 +4,000 +15,000=180,000 )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報酬,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9 月26日(見本院卷第3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0,000 元,及自108 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計 算 書:┌──────┬───────┬───────────┐│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後,請求201,000 元││合 計│2,210元 │及遲延利息,故訴訟費用││ │ │中2,210 元由被告負擔百││ │ │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 │ │擔;其餘減縮部分訴訟費││ │ │用由原告負擔。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演出日期  │    名  稱        │ 請求報酬 │備註(起│
│    │            │                  │(新臺幣)│訴狀所載│
│    │            │                  │          │編號)  │
├──┼──────┼─────────┼─────┼────┤
│1   │107年7月15日│LUMINE宣傳        │10,000元  │1       │
├──┼──────┼─────────┼─────┼────┤
│2   │107年7月31日│劍盪八荒業配      │30,000元  │3       │
├──┼──────┼─────────┼─────┼────┤
│3   │107年8月10日│萬王之王拍攝      │6,000元   │4       │
├──┼──────┼─────────┼─────┼────┤
│4   │107年8月10日│爽啤              │3,000元   │5       │
├──┼──────┼─────────┼─────┼────┤
│5   │107年8月13日│抖音商案 暗黑之心 │18,000元  │6       │
├──┼──────┼─────────┼─────┼────┤
│6   │107年8月18日│暗影詩章站台+貼文 │30,000元  │7       │
├──┼──────┼─────────┼─────┼────┤
│7   │107年8月20日│隱眼打卡發文      │6,000元   │8       │
├──┼──────┼─────────┼─────┼────┤
│8   │107年8月23日│抖音商案          │22,000元  │9       │
│    │            │畢書盡SUGER 手機  │          │        │
├──┼──────┼─────────┼─────┼────┤
│9   │107年8月28日│WIDORDS10商案     │1,000元   │10      │
├──┼──────┼─────────┼─────┼────┤
│10  │107年9月5日 │第五人格          │3,000元   │11      │
├──┼──────┼─────────┼─────┼────┤
│11  │107年9月12日│抖音              │22,000元  │12      │
│    │            │蔡依林手機舞挑戰  │          │        │
├──┼──────┼─────────┼─────┼────┤
│12  │107年9月18日│大寬頻            │3,000元   │13      │
├──┼──────┼─────────┼─────┼────┤
│13  │107年9月18日│第五人格MV        │3,000元   │14      │
├──┼──────┼─────────┼─────┼────┤
│14  │107年9月22日│暗影詩章出席+ 一篇│10,000元  │15      │
│    │            │文章              │          │        │
├──┼──────┼─────────┼─────┼────┤
│15  │107年9月25日│抖音 泰山拍攝     │22,000元  │16      │
├──┼──────┼─────────┼─────┼────┤
│16  │107年9月26日│拍拖業配 厭世克本 │12,000元  │17      │
├──┴──────┴─────────┴─────┴────┤
│請求報酬合計20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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