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6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俊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解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北簡字第1560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解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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