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解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天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盧俊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6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俊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解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