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6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644號
- 原告
- 李儀禹
- 被告
- 梁世偉
- 被告
- 練馬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添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被告梁世偉住所地在臺北市信義區,被告練馬國際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南港區,並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國道三號南向14.8公里(橫科入口匝道內側)屬臺北市汐止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